评标专家姓名 |
项目名称 |
违规现象 |
扣分值 |
扣分依据 |
白建青 石小红 王吉合 韩青秀 陈靖(招标人代表) |
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青发碱110kV变配电站”建设工程总承包(EPC)第二次 |
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于2021年1月11日在省中心评标,评委陈靖(招标人代表)提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无约束条件”但不能明确具体内容,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关于技术条款约束要求不明确、且设备有指定品牌等不合理的内容,专家委员会建议终止评标,建议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评标”为由而终止评审。 该评标委员会未能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定正确区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在评标报告中未说明具体理由和原因,即作出“终止评标,建议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评标”的评审结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
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四名评委暂停半年评标。 由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对招标人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5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