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记者从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处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强化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刚性约束,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省发改委同青海省扶贫开发局、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规范进场交易、实施备案管理、规范代理行为、强化信用监管、加强信息公开等五个方面,对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提出新要求、新举措,着力加强监管力度。
《通知》要求,法定招标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必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政工程及房屋建筑类扶贫项目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严禁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备案管理要求必须招标的扶贫项目招标人在招标结束后,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报告,提交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监督平台。代理行为方面,要求扶贫项目招标人通过规定平台查询代理企业备案信息,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守相关规定,为招标人提供优质代理服务。信用监管方面,依托“信用青海”网站,建立健全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对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必须做到信息公开,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公开依法必须招标扶贫项目的相关信息。
《通知》还要求,各级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监督平台,对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应招未招、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规招标投标活动。
来源:青海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