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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清理政采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
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并公开发布了《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表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中提到,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9月底前部署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对民营、外资企业投标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规定,纠正并查处一批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管,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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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8月份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8月16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8月份新闻发布会。政研室副主任、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出席发布会,就物价水平、促消费政策、去杠杆措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城市群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足球场地建设等问题,回答了与会记者提问。
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期在公开征求意见,请问这个条例有什么突出特点,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孟玮:加快营商环境立法,是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指导下,我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前段时间也是正式向外征求意见。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突出了“三个结合”。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目标上,对标世界一流标准和国内先进水平;问题上,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市场准入限制、地方保护隐性壁垒、监管不公执法不力、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结合这一个目标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系列制度性解决方案。二是坚持巩固改革成果和鼓励持续创新相结合。对于前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已经普遍实行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进行归纳提炼,上升到制度层面予以固化;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做法,通过相关制度设计,为改革扫清法律障碍;对于具体程序和条件的设置,进行相对原则规定,以便为后续改革创新留出空间。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相结合。一方面,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严格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另一方面,贯彻社会共治理念,注重发挥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社会监督等各方面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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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房屋渗漏、结构和饰面层裂缝等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严重的项目。据了解,在建以及交付两年以内的住宅工程均纳入此次行动范围,重点是定向安置房(含回迁安置房、棚改安置房、一级开发类安置房、重点工程类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等政策性住房工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要夯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参建主体及相关人员质量责任。同时,要规范住宅工程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发包和承包活动,加大对建筑市场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严格施工许可审批,严厉打击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施工关键环节质量管理。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治理;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全面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交付使用前质量合格,严肃查处未按照规定进行分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行竣工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落实质量保修责任。落实交付使用前查验制度,强化建设单位质量保修突出问题治理,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此外,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未开展专项提升工作、专项提升工作开展不积极、质量问题治理成效不明显、质量投诉较多等现象的责任主体,给予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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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将对31家供应商实行“禁入”
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系统显示的数据,今年截至8月9日,全国共有300余条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涉及四川省的企业共有31家,这些严重违法的失信企业主要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串通投标;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等。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企业占了近一半,具体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业绩造假;检测报告造假;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养老保险缴税凭据造假;厂家授权造假;荣誉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造假;承诺书造假;财务审计报告造假等。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企业占了近一半,具体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业绩造假;检测报告造假;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养老保险缴税凭据造假;厂家授权造假;荣誉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造假;承诺书造假;财务审计报告造假等。
针对失信行为的处理,四川省将其记入诚信档案,如以上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构成行政处罚,财政部门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如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年,是指在1年时间内全国范围当中都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供应商失信行为,四川省采取的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可以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或者扣3-5分予以惩戒。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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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出台房屋市政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准入新举措
近日,为深入推进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力整治房屋市政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乱象,进一步规范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赣州市住房和建设局针对虚假投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出台了《关于加强标前监管严格投标资格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严格投标资格条件设置,强化失信惩戒。《通知》明确规定了14条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必备条件及鼓励招标人合法合规设置5条拒绝投标条件,如规定投标人的注册建造师数量须满足资质标准的配置要求,拟派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为本单位缴纳社保人员,缴纳社保证明的时限为连续近6个月作为投标人必备资格条件;投标人发生骗取中标、串通投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的限制其3年的投标资格;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的限制其2年的投标资格;被赣州市任何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制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限制其投标资格等等。
实行投标承诺,自觉诚实信用投标。《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企业投标,按照“放管服”原则,实行开标现场评标专家审查与定标前招标人核查相结合的资格审查措施,对大部分投标资格条件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以投标承诺方式进行确认,自觉诚实信用投标,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全面核查,经核查证实不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扩大中标公示信息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知》规定,除涉及中标候选人商业秘密外,投标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相应信息内容原则上都应当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此举将有效防范投标人虚假投标、骗取中标等行为发生,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氛围。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