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雷洁)近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
《办法》主要解决串通投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招标人责权不对等、投标人恶意竞争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可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特点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开展资格审查。明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承担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除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可以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将投标人的建筑市场信用引入评标,将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监理大纲强化了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增设了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合理化建议,弱化了报价对竞标的影响。同时,两种报价得分计算方式随机选择,可进一步遏制围标串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监理应当全流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且应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行政监督要求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活动,此举将在工程施工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我省工程监理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
来源:青海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