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对《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建法〔2012〕82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18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和招标文件同时发放并依据以下内容进行编制: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三)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技术资料;
(四)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和规范;
(五)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由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否则工程量清单无效。
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载明。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具备相应资格并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招标人编制的投标限价或者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应上调或者下浮。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行委、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程序监督,不得参与和评标、定标有关的其它任何活动。
第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的投资项目,可由业主方自行选择发包方式及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在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和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所需的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
料;
(四)已取得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已办理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证明材料;
(三)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地下公共设施、装配式建筑、实行工程总承包等复杂工程,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预审应采用合格制。
第十四条 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已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 ;
(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开标、评标、定标;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提交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报告;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明的招标文件发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公告时限应当从公告发布后的第二天算起。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网上报名,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同时上传,供投标人免费下载,确实需要纸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核算成本,按照“以收抵支”原则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应明确专项条款主要内容);
(五)工程量清单;
(六)图纸;
(七)技术标准和要求;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应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备案时如发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应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或者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质疑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未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代理服务费应由委托人支付,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企业信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照国家相关计价规范、参照我省现行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规定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七条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足额计取。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电子投标文件,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或被责令停业期间的;
(二)检察机关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企业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取消期间的;
(五)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破产状态的;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七)企业信用被评定为D级一年之内、被评定为C级半年之内的;
(八)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管理班子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合作或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或投标保函复印件;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未实行电子招标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可提供电子版);
(七)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八)项目管理班子名单;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十)资格审查资料;
(十一)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登记证书;
(十二)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十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均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总额不得超过80万元。保函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转出。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进行,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开标,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在政府依法设立的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未公布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评标、定标活动应由评标专家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定。
第三十九条 评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清标。清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二)投标人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费用之和是否一致;
(三)核实不可竞争费用,主要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
第四十条 对于清标时发现的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偏差的偏离程度。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属于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不得做为否决投标条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初步评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中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填写,关键内容不全的;
(三)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针对同一项目有多个不同报价的,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的;
(六)不可竞争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足额计取或者让利、优惠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八)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九)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完全响应的;
(十)省外企业未提供进青建筑企业登记证书的;
(十一)未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否决投标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外,其他否决条款也应当在“前附表”或“评标办法”中明确相关内容并集中体现,不得在其他章节中设置藏匿否决投标条款内容,评标专家委员会不得延伸招标文件内容否决投标文件。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标打分登记表和评标报告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四十六条 评标报告内容包括: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处理无效投标文件的理由及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等;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的具体理由。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时限应当从发布公示的第二天算起。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打印二维码中标通知书。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备案资料。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可以提交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同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处理,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建法〔2012〕826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附件: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评标内容由商务标、技术标、建筑市场信用标三部分组成,共计100分。商务标由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组成;技术标由项目管理班子、施工组织设计、高原业绩组成;建筑市场信用标由上年度和本年度得分组成;商务标占总分的60%,技术标占总分的30%,建筑市场信用标占总分的10%。
一、商务标60分
商务标由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组成。
(一)投标报价得分(20分)
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A%作为总报价评标基数。投标人有效投标总数少于5个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均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数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数1%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1%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30分)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每个分项清单费用占全部清单项目费用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取不少于30项,不足30项时按实际全部评审。综合单价每项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B%作为该项目的评标基数。综合单价等于评标基数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数1%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1%扣0.5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三)措施项目费(10分)
措施项目费按每个措施项目费用占全部措施项目费用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取不少于10项,少于10项全部评审。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C%作为该项目的评标基数。措施项目费等于评标基数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数1%扣0.5分,每低于评标基数1%扣0.25分,扣完为止。
A、B、C值为95—100的整数,在开标大会上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由投标人代表在各方监督下随机抽取A、B、C值,会议主持人公布结果。实行电子招投标的,由评标专家推选一名成员,在业主方、监督方共同监督下抽取A、B、C值,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布结果。
二、技术标30分
(一)项目管理班子15分
1.项目负责人10分
(1)依据《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项目负责人上年度《青海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评分标准》的评定等级,评为A级的加2分,B级的不加减分,C级的半年内不得参与投标活动,半年后投标扣2分,D级的一年内不得投标。
(2)本年度项目负责人信用得分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负责人上月最后一天《青海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评分标准》评定分值的5%计取得分。如当月发生重大事故,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的,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以上二项合计得分不得超过10分。
2.项目管理班子成员5分
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依据《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附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配备齐全,得5分。每缺少一人扣分值根据本项目规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扣完为止。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需提供岗位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
(二)施工组织设计10分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7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5分;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5分;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5分;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分;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0.5分;
(6)施工总平面设计0.5分;(7)资源配备计划0.5分。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3分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1分;
(2)专项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1分;
(3)安全施工的措施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1分。
招标人根据项目的规模、特点等可适当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分值的比重,最高得分不得超过10分。
同一个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打分分值不得相差50%,如超出此范围应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三)高原业绩5分
投标人近三年在海拔2000米以上(包括2000米)至3000米以内(包括3000米)地区每完成一个类似工程项目得0.5分,3001米以上地区每完成一个类似工程得1分。
高原业绩最高得分不得超过5分。
三、建筑市场信用标10分
(一)上年度投标人得分依据《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投标人上年度《青海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评分标准》的评定等级,评为A级的加2分,B级的不加减分,C级的半年内不得参与投标活动,半年后投标扣2分,D级的一年内不得投标。
(二)本年度投标人信用得分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投标人上月最后一天《青海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评分标准》评定分值的5%计取得分。如当月发生重大事故,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的,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以上两项得分合计不得超过10分。
注: 1.此标准为主要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 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现场主要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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