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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青公资发〔2017〕9号 (专家学习资料)

【 信息时间:2018/04/25 15:52:00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专业的通知

 

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3年第29号令)和《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2号)规定,为提高评标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和申请评标专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业依据《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2号)第七条规定制定,即: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专业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设置,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涵盖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农业、电力、铁路、机械、化工、冶金、建材、水文地质、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其中,根据我省实际需求增加了“D科研”专业,是专为我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矿产行业设置。

二、申请入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2号)第八条规定。申请进入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个别专业中评标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的,可适当放宽评标专家资格条件;

(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适应电子评标需要;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够承担异地评标工作。年满65周岁的当月将由系统从专家库中移除;

(五)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已入库的评标专家及新申请入库拟申报评标专业要求如下:

(一)评标专业选择应根据所学专业和从业经历,所受专业教育类别、考取国家注册资格证书类别,申报拟评标专业;

(二)掌握主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规范,熟悉参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规范;

(三)依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根据我省省情,可以申报拟评标专业为不超过六个“三级类别”专业,其中主评专业二个、参评专业四个。

(四)其中拟申请“一级类别”为“A05监理(A0508A0509两个二级类别除外)”所有“三级类别”专业的申请人需要具备“注册监理师”资格证书。拟申请“一级类别”为“A06工程造价(A060111A060211两个三级类别除外)”所有“三级类别”专业的申请人需要具备“注册造价师”或“青海省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证”证书。

(五)根据《水利部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等人员注册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15267号)规定,拟申报“A0508A0509两个二级类别、A060111A060112两个三级类别”专业的申请人按(水建管2015267号)文件执行。

四、申报评标专业操作说明

依据《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1.0)》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62024号)要求,为保证我省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数据内容和格式符合该规范,确保按期实现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拟申报的六个“三级类别”专业中主评专业二个、参评专业四个(非必选)。两个主评专业要求在同一“二级类别”内选择。其中:拟申请A系列中的A04A05A08三个“一级类别”内的三级类别专业为主评专业的两个主评专业必须在同一“二级类别”系列(如拟选“建筑工程”范围,两个主评专业应在A0401A0501A0801中依据自身资格条件选择)。

五、目前已在库的所有评标专家自201765201781请登录自己帐户按上述规定选择拟申请评标专业。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此阶段开放专业自行调整权限。专业教育证明为毕业证书,从事专业工作类别及年限依据“工作简历”所述。请各位专家实事求是填报。注意填报完成后点“提交”键。

六、有的已入库的部分评标专家上传的是已停止使用的原一代身份证,请务必重新上传具有18位号码的二代身份证,并在“专家基本信息”“身份证号”一栏填写18位号码的身份证号码。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自己帐户按上述规定修改或者选择拟申请评标专业的专家,视为自动放弃原申请评标专业,将不能被随机抽取评标。

如问疑问,请联系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0971-6142929

 

 

 

                                                                                   2017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