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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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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 年 6 月 6 日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