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政府法制办 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1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〇一二年六月)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还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我省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召开座谈会、专家研讨会、专题辅导讲座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条例》。青海经济信息网、青海招标投标网和青海省招标投标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要制定《条例》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二是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省国资委要组织对省属大中型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相关行业组织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三是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通过各种学习、宣传、培训工作,积极营造我省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各方认真学习《条例》和自觉执行《条例》的氛围。
二、加强招标投标监督执法,推动全省招投标活动科学发展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联合进行检查或者组织开展部门检查,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认真梳理和剖析,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完善招标投标各项法规制度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者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以及《条例》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一是凡涉及到招投标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二是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三是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以及行业组织的意见。四是于2012年6月30日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省法制办和省监察厅。需要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四、推进招投标综合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进程
省监察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整合利用好我省现有的各类有形市场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有形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服务。要逐步将我省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购销、产权交易等统一纳入综合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集中交易,做到“统一进场、行业监督、行政监察”。加快电子招标投标步伐,充分发挥青海省招标投标网受理招标备案、下载招标文件、网上报名、电子标书投标、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电子评标的作用,将招投标活动纳入网络化管理,用电子科技手段治理招标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五、实行招投标公告公示制度,做好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严格按照《青海省招标信息发布办法》在国家或我省有关部门指定的青海日报、青海经济信息网、青海省招标投标网等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加快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步伐,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事项,充分利用招标投标网等媒体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建立好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定期公布违规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的黑名单,使得违法企业一地受罚,处处受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
六、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
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要对已建立的全省跨部门、跨地区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加以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按照《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接受统一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一律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建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完成脱钩改制的应当在今明两年内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改制,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逐步放开招标代理市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充分发挥青海省招标投标协会的作用,强化全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八、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建立招标投标市场检查联动机制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中标人不履行中标义务的监管,要对中标后的各项中标条款跟踪监管,加强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落实做出努力。
九、依法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逐步建立上下统一的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体系和招标投标综合交易平台。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不断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处理好分工与合作的关系。研究制定《青海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切实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9月30日前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