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
青建工〔2015〕166号
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4〕9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改革我省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或直接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建设资金来源中不含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采用直接发包的,应当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责任。严格遵守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对直接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大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建筑市场和建筑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防止肢解发包、挂靠、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行为的发生,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富民 0971-6368318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