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习园地 > 政策法规 > 工程建设政策法规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 信息时间:2023/09/13 17:00:00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青交【2022】99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实施管理,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对辖区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对全省国道、省交通运输厅批复施工图的省道干线公路、重点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全省国道、省交通运输厅批复施工图的省道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信息化工程项目、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对必须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全省国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对本级政府批复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2.结合实际,制订贯彻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

3.依法对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接受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信用承诺书、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对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实施监督,处理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一)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满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的,应当依法招标。招标人是依法提出交通工程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责。

(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招标人应当主动接受发改、财政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三)非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人名单,应当纳入项目法人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参考招标投标行业推荐性标准,规范采购行为,认真填写采购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在项目立项时应依法取得核准;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招标“标准文件”及“范本”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项目工程技术复杂、难度大,对“标准文件”“范本”中规定应不加修改地引用的条款确需修改的,应当由招标人或负责备案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讨论修改。招标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的相关制度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特别是不得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六)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程序、落实各环节的责任人。严禁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受托编制招标项目预算或业主控制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前期提供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个人不得参与受托编制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七)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提出招标项目、拟定招标计划、划分标段。提出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确需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开展前期工作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

2.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开展施工招标资格预审。

3.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八)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进行分类、分标段招标,也可以将货物列入相应的工程中招标,由投标人竞争报价。标段划分应遵循“有利于中标人合理投入和机械化、规模化作业,有利于建设管理”的原则。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公路沿线房建、交通安全、机电等附属工程宜纳入公路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

(九)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标段划分为名、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招标人名称、招标组织形式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附件填写项目标段划分表、最高投标限价/业主控制价审定表,审查确认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十)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各章节内容应当完整齐全、表述准确、前后一致并相互衔接。与“标准文件”“范本”相比较,新增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招标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相对应。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邀请招标项目涉及的技术专业和法律(指民法典合同编、招标投标法等)人员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审查修订。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后,再向有监督权限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信用承诺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各标段业主控制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如有)。业主控制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招标项目(或标段)工程量清单、工程清单计量规则和招标图纸,以及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相关造价规定、规则编制,在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气候、项目(或标段)特点和市场实际合理确定,业主控制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准预算之内,使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招标的标段业主控制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准概算之内。

2.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因价格等引起的风险承担与调整办法,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利息计付标准等权利义务。

3.招标文件应当从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规范关联企业投标、依法设置投标准入条件、规范综合评审要素及评分设定、严控综合评审自由裁量、规范引导合理投标报价等方面全面、系统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围标串标和恶性竞标。

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遵守国家关于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限额、递交和退还时间的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应当与开标时间一致。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开立的基本账户转出,并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名称及数量保密等管理制度。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若基本账户银行不能开具,由该银行系统内的支行以上银行出具。投标人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真实、有效。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外,招标人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5.建立健全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信用评价机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在购买招标文件标段数量、允许中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信用得分方面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在信用等级评价应用方面,按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相应规定执行。

6.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审)办法应当载明全部评标(审)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在评标(审)办法中没有列明的因素、标准不得作为评标(审)的依据,也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决投标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标人的解释和认定。

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建议书、或投标方案需要量化打分的,应当采用隐匿投标人信息后的“暗标”评审。

7.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计划中无须填报具体分包单位,中标人应当在实施分包工作前,将分包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人员、设备等资格能力证明材料和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同意。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加大招标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一)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以下统称公告)除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称“依法指定媒介”)、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发布,其他发布媒介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二)招标人不得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齐全的公告。公告发布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间,招标人不得以各种借口阻挠潜在投标人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未实现网络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情况录音录像存档备查。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答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公开的形式进行,招标人不得向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进行澄清和答复。澄清和答复涉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修改的,应当以统一编号的招标文件补遗书形式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符合法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规定。

四、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应当委托本单位人员办理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领取、参加现场开标等投标事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指定开标地点(逾期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对于未实现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接收管理制度,确保已接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泄露、不被调换、损毁、涂改或者丢失。纸质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应当由招标人在第一信封(商务技术文件)开标完成后现场当众密封,投标人代表应在密封签上签字,在第二信封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检查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内外密封完好后,方可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开标,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未参加现场开标的,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第一信封商务技术投标文件被否决投标的,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应当开标,但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青海省公路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内完成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除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规定及时变更,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变更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变更事由。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出具法人授权的委托书,招标人代表不得固定人员。

(五)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领取记录、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评审报告。招标人辅助评标的,可根据评标(审)工作量安排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审)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工程情况。工作人员应当以法律法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查找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特别是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等系统验证投标信息真实性的偏差。工作人员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偏差,不得对偏差进行评价,必须载明偏差的依据和摘录人,最后进行隐匿投标人名称归类汇总,提交评标(审)委员会评审。招标人应当将辅助工作人员组建过程、偏差摘录、复核、匿名汇总及其签名等情况和资料存档备查。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评标相关制度,并签署保密承诺书。资格评审委员会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七)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建议书、或投标方案需要量化打分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建议书、或投标方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合理性、先进性等进行充分讨论沟通的基础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各自评审工作。当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发现某一成员评分有明显差异时,应要求其在评标报告中陈述理由。

(八)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九)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切实加强对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特别是在同一标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违法情形的认定。

(十)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正常评标活动。若上述人员干预正常评标活动及在招标投标活动有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如实记录,并向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书面报告。

(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服务期或者交货期)、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其否决依据和原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和提出异议与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应当同中标候选人一起在社保缴纳平台、“学信网”查询验证投标文件拟投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的社保关系、学历信息,以杜绝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使用虚假资料投标等违法行为。

(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媒介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内容为招标项目和标段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告正文内容应当包括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涉嫌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恶意投诉等违法行为记录。

(十三)当第一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时,为防范中标候选人之间串通,以及减少恶意投诉,原则上重新招标。依法应当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对于投标人少于3个造成招标失败,采取相应措施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十四)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和交易大数据在行政监督和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对于实现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项目,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关于交通工程电子化交易的要求进行招投标活动,并做好全过程保密工作,同时招标人应做好招投标过程中各项电子档案的留存工作。

五、招标代理信用评价

交通工程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参照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评价结果执行;鼓励招标人根据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择招标代理单位。

六、异议与投诉的处理

(一)异议人提出异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日前、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4.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书,但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除外。

5.除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外,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本人签字,并附真实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并能证明异议人身份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6.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异议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认为资格预审文件(含公告)或者招标文件(含公告)、开标和评标结果中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或事项,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招标人处理的申请。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申请不属于异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

1.异议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提出的异议超过法定期限的;

3.本实施意见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4.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5.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6.对应当依法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

7.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8.异议存在上述第3、4、5种情形,经招标人指出后予以补正的,以招标人签收补正后的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三)决定受理的异议,招标人应以《异议受理通知书》形式书面告知异议人。不予受理的异议,招标人应以《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形式书面告知异议人。

(四)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人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进行审查后,办理签收或不予签收的书面手续。

(五)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查异议属实,涉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修改的,应当以补遗书形式及时书面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修改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依法延长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影响投标的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经查属实,且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重大偏差或者影响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审查确认改变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当公示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将审查确认报告、该异议受理和核查过程、证据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异议被查实,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且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将异议受理与调查过程、调查证据和结论移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10日期限内。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当提交与招标投标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当以《招标投标投诉受理通知书》或者《招标投标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对于投诉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递交投诉的,以重新递交投诉材料的日期为投诉日期,逾期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投诉。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填写《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并在5日内开展立案调查,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有义务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调查取证。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应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应做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经调查取证,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其诚信档案。

(九)异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事由的,应当回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来信来访件对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投诉的,应当依据招标投标异议与投诉相关规定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件应及时告知信访人或来信单位。来信单位阐明理由并要求查清事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时,可组织人员查清事实后回复来信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各自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投诉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理依据等内容通过媒介进行公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作出具体部署。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在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下,加强与省级各有关部门行政监督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有效地解决本省交通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依法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促进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招投标阶段,重点检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等行为。合同履约阶段,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合同,依法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主要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拖延计量支付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履约失信等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招标人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完成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有关记录(包括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备案工作。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第二信封退还给投标人的除外)保存至整个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销毁,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投标其他资料保存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于2022年6月15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青交建管〔2019〕51号)、《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告》(青交〔202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