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采字〔2017〕346号
省级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文件中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的审查,我厅对2017年3月22日发布的《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青财采字〔2017〕377号)进行了修改与完善,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
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
一、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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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关键词 |
条款描述 |
1 |
所有制形式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如非法限制独资、合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等 |
2 |
注册资本、 注册地 |
限定供应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注册所在地 |
3 |
财务状况 |
限定供应商的企业财务状况,如利润、纳税额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 |
4 |
从业时间 |
要求供应商的成立年限、或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 |
5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年限 |
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 |
6 |
业绩范围 |
限定供应商具备特定区域、特定行业、某指定部门出具的使用报告或业绩证明 |
7 |
企业资质证书 |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资格、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供应商提供欧盟认证或其他境外认证等 |
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明显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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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务院明令己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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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授权函、承诺函 |
以生产厂家、代理商等出具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的(进口产品除外) |
9 |
不合理条件 |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二、评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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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资格条件 |
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
11 |
规模条件 |
将供应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
12 |
业绩 |
以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 |
13 |
指定评分 |
限定或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为评分条件 |
对指定、推荐或提供参考品牌加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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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非量化指标 |
将知名、一线、同档次、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非量化指标作为评审因素 |
提出在满足采购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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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好、较好、一般等模糊表述作为评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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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不对应指标 |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或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 |
16 |
样品 |
对己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和国家、行业强制要求检测的产品或书面描述能够叙述清楚采购需求,不需主观判断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要求提供样品的 |
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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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评审因素不具体并表述模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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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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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指定专利、品牌 |
限定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或者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指定、暂定、推荐或提供备选、参考品牌的 |
18 |
业绩、奖项 |
限定某行政区域内的业绩、奖项作为技术、服务或商务要求的 限定采购对象行业外的在某部门、某行业业绩、奖项作为技术、服务或商务要求的 |
19 |
赠品、培训 |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如要求供应商免费提供前往某地培训、考察等的 |
20 |
不合理需求 |
采购需求的设置与实现的功能、目标无关,不符合资产配置标准或明显不合理的 |
21 |
企业资质证书 |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资格、认证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如要求供应商提供欧盟认证或其他境外认证的证书等 |
设置的实质性要求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明显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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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务院明令己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等做为实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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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授权函、承诺函 |
以生产厂家、代理商等出具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进口产品除外) |
23 |
唯一参数 |
单一技术参数完全满足要求的品牌不足三家;采购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核心产品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品牌不能达到3个以上 |
24 |
*号标注 |
采购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打“*”号和重点标识的地方过多,单个产品在5个以上(“*”号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须在采购文件中以醒目方式标明) |
四、其他不合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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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不合理条件 |
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青海省财政厅2017年3月22日发布的《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青财采字〔2017〕37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