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竞得人(缴费人)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具的《费源信息表》,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涉及竞买保证金的,出让合同签订后,竞买保证金账户管理单位将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规定期限内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竞得人(缴费人)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具的《费源信息表》,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五、竞得人(缴费人)应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六、自2022年1月1日起,竞得人(缴费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各地征收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横向联网划缴(需签订三方协议)、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POS机刷卡、银行转账、银行端查询缴费、现金缴纳等多种缴费方式,并向竞得人(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